(2017)粤0606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国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78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文,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0日被逮捕,2016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7月21日2时37分许,被告人陈国文驾驶一辆粤S×××××号小型轿车沿325国道由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往伦教街道方向行驶至31KM+200M(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麦当劳路口对开)处时,陈国文因低头捡拾掉落在驾驶室地板的手机,致其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莫某1跨骑停放在右侧路边的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1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国文驾车逃逸。2016年7月26日,陈国文前往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国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莫某1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陈国文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1无责任。经鉴定,莫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莫某1因颅脑损伤致左下肢瘫(肌力IV级以下)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致颅骨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某成和解,被告人陈国文分别于2016年10月7日、2017年4月22日共赔偿被害人莫某1人民币306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国文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莫某1的陈述;证人莫某2、李某、黎某、刘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及相关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住院证明、入院记录;和解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顺德公安局110警情、警情详细信息表;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国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国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国文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国文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国文与被害人莫某1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国文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宇坤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