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能与被告杨明健、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能,杨明健,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715号原告张世能,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沫儒,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被告杨明健,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XX,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贵,江安县四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41105001。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戎州路东段2-4号2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56607582B。负责人杨涛,总经理。原告张世能与被告杨明健、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宜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张世能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能撤诉。案件受理费1268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再决定减收1168元,由原告张世能负担100元。审判员 蒋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传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