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1、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1,廖某,陈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1513号原告:赵某,男,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女,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廖某,女,住址同上,系被告陈某1之母。被告:陈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某1之父。被告廖某、陈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1、廖某、陈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科、被告廖某、被告廖某、陈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婚约彩礼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廖凤美介绍,原告与被告陈某1订立婚约,被告收取原告婚约礼金人民币50000元。因被告毁约,且拒不退还原告婚约彩礼。特具文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廖某、陈某2辩称,1、赵某给陈某1的不是彩礼,因为给钱的时间是陈某1到赵某家居住,是赵某的姨马锋送给的生活费(陈某1父母养陈某1的生活费),是赠与行为,不应当返还。2、赵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为该生活费是2015年农历1月16日给的,赵某的起诉时间是2017年4月16日,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3、陈某1在未满18岁的情况下,被赵某哄骗到其家中,并使陈某1怀孕,怀孕后,赵某侮辱陈某1,说孩子不是赵某的,陈某1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被赵某逼迫打胎,该行为对陈某1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赵某应当赔偿陈某1青春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被告陈某1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农历12月份,经媒人廖凤美、马锋等人介绍,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1相识,于××××年××月××日起开始共同生活,并依照民俗举办了结婚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农历12月份,因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关系恶化,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1分手。在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1共同生活期间,由廖凤美、马锋经手,原告赵某给付被告方彩礼款50000元。2016年春,以原告赵某及马锋为一方,以被告陈某1及廖凤美为另一方,达成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协议书关于陈某1与赵某婚姻彩礼问题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①赵某当时给陈某15万彩礼一事,赵某一方要求陈某1归还彩礼3万元,双方从此再无任何关系。②还款从2016年4月份开始按月还2500到还完30000为止。③此事由廖凤美担保陈某1按时还钱,由马峰担保还款后赵某不再纠缠陈某1”。被告陈某1以债务人的身份在上述协议上签字按印,马锋及被告廖凤美以担保人的身份在上述协议上签字按印。2017年1月10日,因被告陈某1及廖凤美没有履行上述协议,原告赵某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某1及廖凤美连带返还30000元。因居民户口薄显示被告陈某1的出生日期为1999年4月12日,且被告陈某1的法定代理人陈某2拒绝追认上述协议,上述协议中包含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本院遂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豫172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为此,原告赵某再次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在本案中,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1虽然依照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1之间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现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被告方依法应当向原告方返还彩礼。被告方在收受彩礼后,虽然被告陈某1与原告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因此在返还彩礼时应当酌情部分退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方返还彩礼款25000元。上述50000元现金均系原告方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经媒人之手给付被告方的,且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认定为彩礼,因此,被告方认为其收受的现金系原告方自愿赠与的生活费,不是彩礼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赵某就该笔彩礼款曾于2017年1月10日起诉,为此诉讼时效因发生中断事由而重新计算,故其再次于2017年4月18日起诉不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故本院对被告辩称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理由不予采纳。被告陈某1缺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对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1、廖某、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彩礼款共计25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赵某负担312元,被告陈某1、廖某、陈某2负担2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