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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与李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李海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044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凤力,行长。被告:李海明,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诉被告李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成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