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与深圳市海健印刷有限公司、黄元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深圳市海健印刷有限公司,黄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01号科技大厦五楼,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7085823929。负责人:谢铭。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健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北路中发大厦加层及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5763953-5。法定代表人:黄元生。被执行人:黄元生,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元生、深圳市海健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01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8025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元生持有的深圳市海健印刷有限公司75%的股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元生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塔楼××房;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经本院执行人员赴本案抵押设备所在的房产调查,未发现本案的抵押设备。因上述股权、房产均为轮候查封,不符合处置条件,无法进行处置。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