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赖贵元与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贵元,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赖贵元,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赖吕文,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兰杰,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赖贵元与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赖贵元依据(2016)川0623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兰杰赔偿96397.54元。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组织双方和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兰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赖贵元96397.54元。兰杰定于2017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赖贵元5000元,给付至2037年止。如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放弃对迟延履行利息的收取。由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期间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应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按和解协议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