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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杰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杰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53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杰雄,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杰雄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粤0607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侯杰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800元、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粤E×××××号小汽车一辆,予以发还给被告人侯杰雄。原审被告人侯杰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杰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杰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杰雄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宏    平审判员 古加锦代理审判员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巧    婵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