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8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志强、罗清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志强,罗清辉,王溢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志强,男,汉族,1977年2月8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清辉,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溢映,女,汉族,1977年5月19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武志强因与被上诉人罗清辉、原审被告王溢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志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志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志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596元,减半收取9798元,由上诉人武志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