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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兴芝、李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芝,李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886号申请执行人李兴芝,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钦生,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静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