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栩、郑枝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栩,郑枝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芙蓉西一街四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7448757-5。被执行人:李栩,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郑枝达,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栩、郑枝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6)粤1202执372号,现恢复执行案号:(2017)粤1202执恢50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栩、郑枝达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栩、郑枝达已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13000元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2016)粤1202执37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黄坤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智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