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飞飞与安徽省凤阳县金星复合肥总厂、周远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飞,安徽省凤阳县金星复合肥总厂,周远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732号之一原告:孙飞飞,男。被告:安徽省凤阳县金星复合肥总厂。投资人:周远达,该厂厂长。被告:周远达。原告孙飞飞与被告周远达、安徽省凤阳县金星复合肥总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孙飞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孙飞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飞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绘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