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某、刘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世军,刘景新,裴成明,苏丽胜,罗世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张全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多年,公司总工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恩玲,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世军,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新,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成明,男,土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丽胜,女,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广西钦州市人,住广西钦州市,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世楚,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农民。罗世楚、裴成明、苏丽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世军、刘景新。上诉人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世军、刘景新、裴成明、苏丽胜、罗世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