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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千发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包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千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包伏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186号原告:王千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包伏文。原告王千发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包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千发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包伏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千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千发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包伏文的起诉。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