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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财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元华、刘祥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元华,刘祥富,刘祥娥,刘祥粉,刘祥芳,庞保朋,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宏运物流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410号申请人:杨元华,女,194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刘祥富,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刘祥娥,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刘祥粉,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刘祥芳,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庞保朋,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宏运物流货运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北关街122-1号。申请人亲属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P×××××/鲁PD6**挂号牌车辆(保全金额25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P×××××/鲁PD6**挂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