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70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春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梅,徐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梅。被执行人徐冉。本院在执行黄春梅与徐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徐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冉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春梅借款本息2,927,680.00元(后期利息另计);缴纳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8,602.00元、执行费31,676.00元,但被执行人徐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春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萧 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