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邹城市新盛鑫茶行、张延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城市新盛鑫茶行,张延金,刘艳平,山东兖物汇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城市新盛鑫茶行,住所地邹城市昌平市场商贸街。经营者孙新文,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仝金印,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沙沙,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延金,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平,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兖矿集团安技中心职工,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兖物汇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兴业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张延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邹城市新盛鑫茶行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力红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林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广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