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学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43号原告:王学臣,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梨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住所地梨树镇。法定代表人:连云才,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润,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学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学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学臣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王春多人民陪审员 刘宏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