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保12号被执行人邓志祥,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田荣与被执行人邓志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7)鄂2827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邓志祥名下的以下房产:湖北省恩施市恩施首府11号楼201室(权证号码:鄂(20**)恩施市不动产权第0003848号)。以上查封财产价值以113000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志祥名下的以下房产:湖北省恩施市恩施首府11号楼201室(权证号码:鄂(20**)恩施市不动产权第0003848号)。以上查封财产价值以113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 松人民陪审员 向顺成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