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尽培与唐永生、刘兴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尽培,唐永生,刘兴华,唐新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60号原告:梁尽培,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唐永生,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兴华,女,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唐新启,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梁尽培与被告唐永生、刘兴华、唐新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尽培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