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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建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建超,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河北省临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建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振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建超于2016年2月25日2时许,在临漳镇人民东路与东门南大街交叉口南行50米路西盘龙物流门口,因酒后琐事,用拳殴打闫某的面部,致闫某双侧鼻梁骨、上颌骨额突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建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刁某、李某证言、被害人闫某陈述、出警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建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建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建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燕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盈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