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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青华、李华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青华,李华鹏,韩秀兰,刘晖,李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26号申请执行人:付青华,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李华鹏,男,193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韩秀兰,女,193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刘晖,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李振宁,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青华与被执行人李华鹏、韩秀兰、刘晖、李振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下达执行手续,四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向相关协助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相关协助单位已经办理完毕,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孟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