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6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谭荣霞、丁义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荣霞,丁义彪,定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6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荣霞被执行人:丁义彪、定倩关于谭荣霞与丁义彪、定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18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义彪(公民身份号码:)、定倩(公民身份号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