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永曼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安勇、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曼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安勇,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581号原告:重庆永曼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0152827M。法定代表人:陈伟。被告:张安勇,男,汉族,1973年9月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紫荆路2号1幢1-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9037162D。法定代表人:杨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曼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安勇、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安勇、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曼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曼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1元,由原告重庆永曼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亚琴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