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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永曼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安勇、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曼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安勇,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581号原告:重庆永曼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0152827M。法定代表人:陈伟。被告:张安勇,男,汉族,1973年9月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紫荆路2号1幢1-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9037162D。法定代表人:杨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曼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安勇、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安勇、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曼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曼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1元,由原告重庆永曼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亚琴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