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劵营业部、海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海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劵营业部,海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880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现经营地点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秀红,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劵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63号卫星大厦五层。负责人:王宋,总经理。被告:海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周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灼,该公司员工。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劵营业部、海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悦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陈蕾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弘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