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崔大勇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大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20号罪犯崔大勇,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原住江苏省沭阳县,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09)宿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大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以(2010)苏刑一复字第002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57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苏刑执字第008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33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崔大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崔大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崔大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大勇,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崔大勇,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9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63分。为此,2015年8月、2016年7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罪犯崔大勇所处民事赔偿合计422354.65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崔大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又系暴力犯被处十年以上刑罚,故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大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3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