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西中煤物业有限公司与高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中煤物业有限公司,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中煤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赵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岩,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岩银行存款人民币三百二十三万三千零四元(包括租金三百零三万五千一百五十元、利息十三万二千三百二十元、���讼费三万一千零八十一元、执行费三万四千四百五十三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胤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