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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宜诺包装(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垚盛箱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诺包装(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垚盛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2488号申请执行人宜诺包装(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俞春雷。被执行人上海垚盛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彭希化。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宜诺包装(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垚盛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垚盛箱包有限公司现已关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20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