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姜坤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527号被执行人:姜坤,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韩家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姜坤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