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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辖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享鸿、钟应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享鸿,钟应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享鸿,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应田,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支文,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锋,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享鸿因与被上诉人钟应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7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享鸿上诉称,其住所地是东莞市××镇,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钟应田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钟应田起诉上诉人李享鸿偿还借款及利息,钟应田是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东莞市为合同履行地。由于东莞市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李享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小玲审判员  黄燕慧审判员  李远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淑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