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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池上梅与池汉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上梅,池汉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069号原告:池上梅,男,193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池汉周,男,194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上梅与被告池汉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池上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池上梅以本案诉讼争议事项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上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池上梅负担。审 判 员  刘五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