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蔡金梅与被告程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梅,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959号原告:蔡金梅,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响,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勇,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5月17案受理了原告蔡金梅与被告程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金梅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梅撤回对被告程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蔡金梅负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刘本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徐照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