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4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乐清市锋利工具有限公司、乐清市盛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乐清市锋利工具有限公司,乐清市盛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力工具有限公司,柯志斌,陈蓓美,林加青,黄林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281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吕家岸村亨哈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883536-0。负责人:徐文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淑淑,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锋利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兰屿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82000152185。法定代表人:柯志斌。被告:乐清市盛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特色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763189-0。法定代表人:林加青。被告:浙江天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特色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588532-8。法定代表人:黄林成。被告:柯志斌,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陈蓓美,女,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林加青,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黄林成,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乐清市锋利工具有限公司、乐清市盛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力工具有限公司、柯志斌、陈蓓美、林加青、黄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彭迅扬人民陪审员  鲍黎明人民陪审员  陈木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亚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