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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磊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磊军,高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春喜,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高磊军,男,1985年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祝村镇。被申请执行人高云飞,男,1984年生,汉族,住址邢台市。本院在执行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磊军、高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也为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