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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园雅与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园雅,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曹园雅,女,傣族,1983年8月19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街49号。负责人:霍军法,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北段西侧四季经典18楼。法定代表人:李磊,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曹园雅与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213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司德宏分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兰城分理处账户(帐号:24120401040006707)的存款人民币119499.50元。现划拨款项正在分配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明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