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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田双小与冯玉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双小,冯玉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389号原告:田双小,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冯玉英,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双小与被告冯玉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双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双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双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田双小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呼 日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