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碰生与陈举彬、张晓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碰生,陈举彬,张晓茗,陈夕虹,陈炜明,陈宝土,杨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795号原告:张碰生,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竞忠、郭婷婷,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举彬,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晓茗(曾用名:张晓明),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夕虹,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炜明(曾用名:陈炜铭),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宝土(曾用名:陈宝山),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小兵,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碰生与被告陈举彬、张晓茗、陈夕虹、陈炜明、陈宝土、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碰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碰生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榕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