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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印霞与曹凤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印霞,曹凤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58号原告:马印霞,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址辽新民市。被告:曹凤新,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址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印霞诉被告曹凤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印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印霞撤回对被告曹凤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 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