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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3460闵加仁与太仓市浮桥镇马北村村民委员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加仁,太仓市浮桥镇马北村村民委员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460号原告:闵加仁,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太仓市浮桥镇马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马北村,组织机构代码K1224296-9。法定代表人:闻国强,该村委会主任。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8099120Y。主要负责人:黄世忠,该行行长。原告闵加仁与被告太仓市浮桥镇马北村村民委员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闵加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其与其他共同权利人协商后共同另案起诉,并要求本院将本案按照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作撤诉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闵加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云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衍举书 记 员 姚晨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