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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占雷与王海军、刘希连、王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雷,王海军,刘希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刘占雷,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屯子镇。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伾山。被执行人刘希连,男,194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屯子镇。申请执行人刘占雷与被执行人王海军、刘希连、王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王海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占雷借款本息120000元;二、被告刘希连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占雷要求被告王国山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另原告垫付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