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荣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1刑初66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荣军,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宜兴市。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嘉鱼县看守所。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荣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程、书记员章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荣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孙荣军和饶某到嘉鱼县鱼岳镇家悦宾馆,谎称要开房,欺骗饶某去帮他看房,利用前台服务员与饶去看房之际,孙荣军用起子将前台抽屉撬开,盗取屉内2793元。同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孙荣军租甘某的出租车到本县鱼岳镇北街优家快捷宾馆,谎称要开房,欺骗甘某与服务去看房,用起子撬前台抽屉,盗取挎包一个,内有1500元。同年6月2日被告人孙荣军在本县鱼岳镇加州宾馆居住退房时,趁前台无人之际,盗取收银台抽屉内600元。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孙荣军投案自首。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1、雷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甘某、饶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被告人孙荣军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系累犯,投案自首。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荣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孙荣军在嘉鱼县鱼岳镇加州宾馆居住退房时,趁前台无人之际,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现金600元。同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孙荣军将咸安区青年饶某骗到嘉鱼县鱼岳镇家悦宾馆,谎称要开房,让饶某与服务员一起去看房时,被告人孙荣军撬前台抽屉,窃取现金2793元。同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孙荣军租用甘某的出租车到本县鱼岳镇北街优家快捷宾馆,谎称要开房,让甘某与服务员去看房时,撬前台抽屉,窃取现金1500元。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孙荣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1报案陈述:7月1日8时9时10分,我在鱼岳北街优家快捷宾馆前台值班,宾馆门前来了一台白色面包车,有一男子下来说要看单人间房,看后又叫另外一男子去看房,只有三分钟下来,我走到楼梯歇脚台,听到门外有人喊钱掉了,我赶紧跑到门口,看到一些一百元的钱落在地上,我感觉不对,就将一起看房的人抓住,叫我儿子打电话报警。我前台共放有3万多元,老公早上拿走三四千元,偷钱的的人掉在地上1.1万元,大概偷走1.5万元左右。钱是放在前台抽屉里,锁被撬坏了。2.被害人张某2报案陈述:6月16日14时,二名男子到我工作的家悦宾馆说要开二间麻将房,要我带去看房,另一个人在楼下等,我锁了抽屉上楼看房,下楼后下面一男子不见了,我再看前台抽屉被撬了,里面2793元钱不见了。另一男子在门口打电话,我就抓住他,但他跑了,接着老板和他父亲来了骑车去追,后在中百仓储把他拦住与碰见的巡警一起将他抓住。3.被害人雷某报案陈述:我家开了佳州旅馆,6月2日10时,我在柜台抽屉拿钱去买菜,发现里面差不多有2000元不见了,我打电话问老公,他说没拿,我就打电话报警。4.证人饶某证言:6月16日中午,军哥打电话我在咸宁火车站边的民生银行见面,说是有朋友要打麻将,每台机可收1600元,他租了一辆的士,找了七八家宾馆看房间,没看好,他说去嘉鱼也看了嘉晟宾馆,然后又到家悦宾馆,他上去看了房间,接着又要我与服务上楼去看,他在楼下等,我下来时他和车子都不见了,工作人员拉着我说偷钱并大声叫人过来,我挣脱跑掉了,后来一群人过来把我抓住了。5.证人甘某证言:早上七点半我开白色五菱红某车到崇阳天城镇下津大道碧芸大酒店门口等生意。当时一男子说租车去嘉鱼给300元,我就答应了。车开到嘉鱼的一条小巷子里,在一家宾馆门口,让我和他一起去宾馆看房,他先看,后叫我和老板娘上二楼看了七八间,我们下楼时,宾馆门口围了很多人,门口有钱掉地上,有人说我和别人一起偷钱,老板娘将我抓住我不让走,我就拨打110报警,后我被带到派出所,他租车没有付。6.证人李某1证言:7月1日9时,我正在宾馆三楼客房收拾房间卫生,听见一楼吵闹,下来见张某1抓住一个人,说这个人偷钱,于是我们就打电话报警,被抓的人说是一个司机,和那个人不认识,不是一伙的。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在店门口捡了一把钱某给老板娘,他数了有1.1万多元,警察来后将那人带走了。7.证人李某2证言:那天我在原皮防站路段打扫卫生,有一男人从宾馆出来时夹着一个包,在门口那男人包里掉出来很多钱,我就喊钱掉了,那男人看了我一眼还是继续走,于是我就把掉地上的钱捡起来,有1元、5元、10元、100元,估计有1至2万元,宾馆里出来一个男的,服务员抓住那男的,说是一起的,他说不是的,是被租车过来的,后派出所的人来了,我将情况说了就走了。8.辨认笔录:张某2、甘某对孙荣军的辩认笔录。9.2016年6月16日视频截图3张,为在家悦宾馆偷东西的军哥。另视频截图4张。10.2016年6月16日家悦宾馆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平面图1张;照片10张。11.孙荣军指认现场照片6张。12.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2)宜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孙荣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嘉鱼县人民法院(2014)鄂嘉鱼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书:孙荣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崇阳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3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孙荣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3.崇阳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孙荣军2017年1月6日被释放。14.身份信息:孙荣军、生于1987年4月4日;15.2017年1月12日嘉鱼县公安局到案经过:2017年1月12日,孙荣军在嘉鱼县鱼岳镇水岸新城车库,主动联系嘉鱼县公安局民警,如实供述犯罪经过。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荣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指控被告人盗窃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尚好,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荣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翠蓉人民陪审员 杜金凤人民陪审员 王兴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