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刑更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缪科学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缪科学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更819号罪犯缪科学,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甬东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科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院又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甬东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该院(2012)甬东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缪科学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缪科学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恒、武某出庭履行职务,宁波市黄湖监狱指派警官叶茂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缪科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缪科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庭审中,罪犯缪科学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缪科学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缪科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缪科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缪科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缪科学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人民陪审员 邓伦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