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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齐宪文与徐平、李荫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宪文,徐平,李荫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齐宪文,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辽南街。被执行人徐平,男,汉族,1983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辽东街。被执行人李荫波,男,汉族,1952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辽东街。齐宪文申请徐平、李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齐宪文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彭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