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恢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于起学、徐东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于起学,徐东耿,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法定代表人沙海涛,村委主任。被执行人于起学。被执行人徐东耿。被执行人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国杰,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伟,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被执行人于起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87484.33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文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学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