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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罗显荣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显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65号罪犯罗显荣,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布依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8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显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罗显荣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香发、林明,福建省仓山监狱指派民警李世国、杨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显荣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显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显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显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罗显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显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