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丘志民、王可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志民,王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90号申请执行人:丘志民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王可辉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志民与被执行人王可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此案、申请执行标的27000.00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可辉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发审 判 员 姜志民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育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