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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新华、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华,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702号申请人:朱新华,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集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57020299M。法定代表人:张传福,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新华与被申请人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新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境内芜湖县津盛商业街03幢06室、03幢07室、03幢08室、03幢09室、03幢10室予以查封。申请人朱新华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境内芜湖县津盛商业街03幢06室、03幢07室、03幢08室、03幢09室、03幢10室(查封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