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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洪与洪家春、喻洪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喻洪美,洪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陈洪,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喻洪美,女,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洪家春,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陈洪与喻洪美、洪家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喻洪美、洪家春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工商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喻洪美、洪家春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执4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荣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