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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武汉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431号之一原告:武汉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88号招商公园1872澜湖轩22号楼101。法定代表人:朱文凯,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军庆、舒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婷,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武汉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玮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周翠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