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贺建伟申请执行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建伟,李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贺建伟,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建刚,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执行贺建伟申请执行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将被执行人李建刚房产查封后暂无法处置,现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