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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祈雨林申请执行许良喜、郭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祈雨林,许良喜,郭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祈雨林,男,汉族,67岁,现住乌拉特前旗西小昭镇。被执行人许良喜,男,汉族,49岁,现住乌拉特前旗西小昭镇。被执行人郭文秀,女,汉族,47岁,现住同上、许良喜的妻子。本院在执行祈雨林申请执行许良喜、郭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4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